


2024 年 4 月 2 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在江阴市云亭街道某村小山头的一处厂房内,查获一家非法处理废旧金属桶的加工作坊,现场扣押废旧金属桶 946 只。经查,这些金属桶均曾盛装化工原料,属于危险废物,涉事的 “卖桶方” 与 “收桶方” 后续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翻新危废桶,作坊老板李某获刑
1. 犯罪事实
2023 年 10 月起,李某从江阴、常熟、常州等地多家公司收购盛装过化工原料的废旧金属桶,租用上述厂房开展处置活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雇佣工人采用 “二甲苯混合、静置、清理、刷漆” 等工艺,将废旧金属桶翻新后转卖,累计非法处置 5200 余只(总重量 83 吨),非法获利 2 万余元。
经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认定,这些废旧金属桶属于危险废物(类别 HW49,代码 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T);江阴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作坊厂界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达 17.2mg/m³,远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限值(4.0mg/m³),已造成大气污染。
2. 法院判决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 3 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 2 万元违法所得、自愿交纳 3 万元生态修复费用,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二、明知无资质仍委托处置,企业与法人同担刑责
1. 犯罪事实
在李某案件查办过程中,查明江阴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存在共同违法情节。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3 月,钱某在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仓库管理员将公司内盛装化工原料的废旧金属桶交由李某清洗,累计交付 581 只(总重量 9.2 吨),并支付清洗费 2 万余元。经认定,该公司交付的废金属桶同样属于 HW49 类毒性危险废物。
2. 法院判决
江阴法院审理认定,江阴某公司在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他人无资质仍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钱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考虑到被告单位及钱某自愿交纳 3 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并预缴罚金,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单位江阴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 被告人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 禁止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均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