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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块再利用迎新政!三部门联合发文,修复与开发建设协同发力,成本周期双降

发布日期:2026/01/23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污染地块环境修复与开发建设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 “风险可控、程序规范、时序优化、协调协同” 为原则,通过强化调查评估与规划衔接、推动修复与建设融合、加强部门联动监管,破解污染地块再利用中的成本高、周期长难题,为污染地块安全高效再利用筑牢制度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



调查评估 + 规划衔接:

地块调查更有序,

边界调整有规范

《意见》明确,要推动污染地块调查与规划用途精准衔接,避免盲目调查和资源浪费。对于小企业集中连片区域,可结合整体规划统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提升调查效率;对于大型污染地块,无需 “一刀切” 全面调查,可根据地块利用历史、布局、规划用途、开发时序、污染情况及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分区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现 “按需调查、精准施策”。

同时,《意见》严格规范已调查地块的边界调整:完成调查的地块不得随意更改边界,确因实际需求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原地块边界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拆分或合并,同步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申请重新评审,确保污染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为后续修复与开发提供可靠依据。

此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需统筹地块规划用途与污染状况、环境风险可接受程度,合理评估综合效益,确需调整规划的按程序依法办理。


修复 + 建设协同:

工程衔接降成本,

安全底线不放松

在修复与开发建设协同层面,《意见》提出全流程衔接方案,让 “修复” 与 “建设” 不再脱节。方案制定阶段,对于需同步推进开发建设与修复的地块,需结合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统筹考虑建设开挖深度、开发布局及建筑物参数等关键因素,编制一体化修复方案并依法备案,避免修复方案与建设规划冲突;工程实施阶段,可将水平 / 垂直阻隔、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地下水抽出等修复相关工程,与开发建设中的同类工程合理衔接,实现 “一次施工、双重效果”,减少重复作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严格限制开挖面积大、基坑深度深的修复方式,从源头规避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修复与建设全过程安全可控。


安全利用有保障:

转运处置严监管,

修复土壤可再用

为守住污染地块再利用的环境安全底线,《意见》对污染土壤转运处置和修复后土壤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污染土壤转运管理要求和各方责任,建立跟踪监管机制,确保转运、处置全过程风险可控;对于涉及异地修复的地块,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转运、达到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且具备安全利用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同时,《意见》鼓励修复后土壤的合理再利用:经异位修复达标的土壤,在确保接收地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作为永久性道路路基等工程非表层用土,由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既减少资源浪费,又降低处置成本。

此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后期管理单位需明确修复后土壤的后期管理要求,持续保障利用安全。


监管 + 创新并行:

部门联动强监管,“环境修复 +” 模式可探索

《意见》强调,要通过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实施 “环境修复 + 开发建设” 的地块,需按要求将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措施、效果评估等全套材料提交相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与应用,为监管提供完整依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需加强联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协同监管,严格落实 “名录内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的法律要求,严控污染风险。

在标准规范与创新方面,《意见》提出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技术导则标准的评估与制修订工作,鼓励省级相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优化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要点,制定针对性安全利用管理文件;同时支持地方因地制宜依法探索 “环境修复 +” 其他创新模式,为污染地块再利用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相关情况需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直击污染地块再利用中的核心痛点,通过全流程衔接、多维度监管、创新性探索,既保障了环境安全,又提升了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更新、产业升级中的污染地块再利用提供了明确指引,将推动更多污染地块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 “潜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