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9 月 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的核心目标明确: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通过税收杠杆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填补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这一调整标志着我国环境税体系在精细化治理层面迈出关键一步。
为何聚焦 VOCs?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缺口
挥发性有机物并非单一污染物,而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统称,目前已可检测出 300 多种。作为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₃)的重要前体物,VOCs 直接关联雾霾天气和夏季光化学烟雾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构成双重威胁。
我国 2016 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遵循 "税负平移" 原则,仅将当时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 18 种 VOCs 纳入征税范围。随着大气治理需求升级,未被覆盖的其余 VOCs 长期处于监管空白状态,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短板。此次修法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对 VOCs 污染的全口径管控。
草案核心设计:试点先行的稳健路径
修正草案内容精炼却暗藏深意,全文仅一条核心条款,确立了 "授权试点、分步推进" 的实施策略。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将获得授权,对《环境保护税法》附件《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未涵盖的 VOCs 开展征税试点,需制定专门实施办法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更为关键的是,草案设定了严格的时间约束:国务院需在试点办法施行之日起5 年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这一机制既为政策落地预留了实践空间,又通过立法程序确保了制度完善的时效性。
试点必要性:破解三重征管难题
为何选择试点而非全面铺开?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草案说明中直指 VOCs 征税的特殊性挑战。与其他污染物相比,VOCs 征管面临三重困境:
排放源高度复杂:涉及化工、涂装、印刷、建材等多个行业,不同行业的排放环节、形式差异极大,缺乏统一的管控模式;
监测核算困难:对检测技术要求高,不同 VOCs 的浓度、排放量计算方法复杂,企业普遍缺乏成熟的申报经验;
征管成本高昂:基层环保和税务部门需要匹配更专业的技术能力,直接全面推开易出现监管不到位问题。
这种 "先试点、再推广" 的模式,既能避免政策 "一刀切" 带来的行业冲击,又能通过实践积累征管经验、完善核算标准,为全国范围内的全 VOCs 征税奠定基础。
从政策延续性看,此次修正是对 2024 年中央 "加快将 VOCs 纳入环保税范围" 要求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我国从 "费改税" 向 "全口径环境税" 的制度升级。试点期间将重点探索减排效应与企业成本的平衡机制,为后续立法完善提供实践依据。这场关乎大气质量改善的税制改革,正以稳健而坚定的步伐推进。